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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分为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0-20 11:36:5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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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他人协助,即可行使、实现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相对权,是指须借助他人的协助,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1、绝对权
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他可以对抗除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
2、相对权
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1、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
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2、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特定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这些客体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3、社员权
民法中的社团的成员(社员)基于其成员的地位与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社员权的权利主体是社员,其相对人是社团。社员只是社团的一分子。所以社员权与前面的各种权利不同,不是个人法上的权利,而是团体法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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