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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竣工日期争议怎么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8-12 13:01:3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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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以哪个时间点作为工程的竣工日期很重要,法律意义在于可能会涉及到,支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风险转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对于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按照下列具体的方式确定:
1、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若经验收不合格的,则需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标准或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行修复,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以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作为实际竣工的日期;
2、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后,而发包人故意拖延验收的,则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就可能延后,此时属于发包人违约,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作为工程竣工的日期;
3、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被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以发包人实际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作为确定竣工日期。
上述是确定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三种方式,但是从实务案例来看,确定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案情中,比上述规定的情形较为复杂。例如,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大部分合格的,也有少量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瑕疵怎么办,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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