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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8-10 17:03:3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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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是否有无条件的合同义务,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有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
1.是否有无条件的合同义务,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企业通过交付现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不能无条件回避履行合同义务的,该合同义务应当符合财务责任的定义。在实践中,共同的合同义务包括:
(1)不能无条件回避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人不能无条件回避对该金融工具的赎回。
如果合同发行方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负责的义务买回自己的权益工具,即使发行人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交易对手,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的义务作为金融责任,金额的现值等于回购金额支付。
发行人最终不需要以现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股权工具,应当在交易对手转售权到期时,按照账面价值将金融负债重新划分为股权工具。
(2)强制支付利息,即要求金融工具的发行方强制支付利息。
如果企业可以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如能够根据相应的机制决定是否支付股利(即没有义务支付股息),同时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甲方纠正或有固定期限但发行人有权无限期递延,那么这样的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条款不构成财务责任。
如果股息是由发行人根据适当程序酌定支付的,则累计股息或非累计股息本身都不会影响金融工具作为股权工具的分类。
在实践中,优先股和其他金融工具可以发行与普通股股息支付相关的合同条款。这些工具常用的连接术语有“股利制动机构”、“股利促进机构”等。
如果公司不为优先股等金融工具支付股息,就不应宣布或支付普通股股息。“股息促进机制”的条款要求,如果公司对普通股等金融工具宣布或支付股息,就必须这样做。如果一个金融工具,如优先股与普通股股息等,以及发行人能够确定普通股的股息的支付按照相关程序,“股息制动机制”和“股息晋升机制”本身会引起相关的金融工具被分类作为一个金融负债。
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有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如果金融工具是解决企业自己的权益工具,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将这个权益工具作为代替现金或其他金融的资产。对于前者,票据是发行人的财务责任;如果是后者,则该工具为发行人的权益工具。因此,对于使用企业自有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分类需要考虑交付的权益工具数量是可变的还是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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