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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实施主体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9-10 17:07:3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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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
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法律特征
(一)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适用行政强制的行政主体,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都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本身没有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的情况下,它们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
(二)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方,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方
行政强制并非适用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方,但相对方必须是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行政强制的条件。
(三)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四)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属单方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无须相对方同意。但相对方不服行政强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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