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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权如何设立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8-21 13:33:5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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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专利权人可以对其专利权设定专有实施权(《专利法》第77条第1款。《实用新型法》第18条第1款、《外观设计法》第27条第1款亦同。规定“专有利用权”的有《半导体法》第16条、《种苗法》第25条。《商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了“专有使用权”)。

专有实施权人在其设定的权利范围内,能够行使针对其他人的排他权(《专利法》第77条第2款),能够提起停止侵权(《专利法》第100条、第101条)、损害赔偿(《民法》第709条、《专利法》第102条)等请求,享有与专利权人同样的法律保护(关于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一1))。专用实施权的侵权行为也是刑事处罚的对象(《专利法》第196条)。
与普通实施权的许可不同,由于所设定的能够对他人行使禁止权的专有实施权与第三人相关,所以《专利法》要求以登记为其有效要件,就是考虑到其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可预测性(《专利法》第98条第1款第2项。准用《实用新型法》第18条第3款、《外观设计法》第27条第4款、《商标法》第30条第4款。

《种苗法》第32条第1款第2项。在《半导体法》第21条第1款第2项中为对抗要件)。再者,由于就专有实施权的转移(原则上虽需要专利权人的同意,但当与发明专利实施的营业同时转让或继承时,则不在此限。《专利法》第77条第3款)、质权的设定(需要专利权人同意。第77条第4款)等都是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所以促进了专有实施权的有效利用(第98条第1款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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