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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委托收款背书规则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8-16 11:21:5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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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授与效力。票据权利仍属于背书人所有,被背书人仅取得代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不切断抗辩的效力。由于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权利转移效力,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因而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背书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
委托收款背书,又称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实际上是代理权在票据上的体现,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代理人,而背书人则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代理人)收取的票据金额必须归于背书人(被代理人),既然被背书人不是票据的所有权人,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将票据进行转让背书。

若其要进行转让,必须以背书人的名义(即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若其进行转让背书,则是属于越权代理,背书无效,这势必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支票的委托收款背书分3部分:在背书人签章框里盖上单位的印鉴(这个跟普通背书一样)。在被背书人栏里填委托收款的银行的名字,例如建行上海分行(普通背书转让时这栏填对手方企业名称)。在背书人签章框里印鉴旁边空白的地方写4个字:委托收款(说明这是委托收款的背书,是最后一手,下面不会再有背书了)。

当收到支票的时候,自己解缴到自己的开户行的时候,可以在背面被背书人的地方盖上转账支票抬头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章,然后在空白处写上委托收款(也有直接盖章的),千万别和那两个章重了,在上面空格中写抬头公司的开户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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