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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9-25 15:24:2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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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五十二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其中中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国内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仲裁。在涉外民商事仲裁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均可调解解决,不仅受到中外当事人的欢迎,也受到了国际仲裁界的重视(见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对民商事纠纷进行的调解,其性质与人民调解无异。
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中国国内仲裁机构解决经济合同纠纷,涉外仲裁机构解决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的一种方式。中国仲裁程序的一个突出特点。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不论是仲裁庭开庭之前,还是开庭审理过程中,仲裁员都要多做调解工作,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根据仲裁实践,仲裁调解必须遵守双方当事人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协议合法三项原则;在涉外仲裁调解中还应当遵循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参照国际习惯三项特殊原则。经过调解,如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协议,并经仲裁机构审査批准后,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与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调解无效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又翻悔的案件,仲裁庭也应当依法作出裁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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