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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低税率适用范围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0-09 18:51:5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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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低税率适用范围:11%的低税率适用范围: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销售土地使用权、销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内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1、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2、5%: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3、5%减按1.5%: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4、3%减按2%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免税: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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