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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8-12 13:17:2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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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3月25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是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规则:
(1)交易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0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行情揭示参照A股办理。
(2)交易报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100元为一报价单位,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以面值1000元为1手,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

(3)交易清算: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行T+1交收,投资者与券商在成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办理交割手续。
可转债全称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发行的一种含权债券,兼具债权和期权的特征,在债券状态下,发行人需要向债券一样支付利息。转债投资者除了拥有债权之外,还拥有转股权,即以事先约定转股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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