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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9-24 08:31:0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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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采取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时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应税消费品的价格是指受托方当月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受托方当月同类消费品的价格高低不同,按照加权平均数计算。如果受托方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规定:“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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