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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8-10 08:55:3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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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既适用于所有权,也适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某些物(如遗失物、赃物等脱手物),不适用或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转让人“无处分权”;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等。
对于善意取得的范围,只有不动产和动产中的委托占有物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由于欺诈行为所取得的除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其他都可以适用。赃物与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的判断时点: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善意的时点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受让指依法完成动产交付或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
善意的保护范围:善意取得的主旨为填补让与人处分权的不足,保护的范围限于“对处分权的信赖”。善意受让人基于占有或登记的公信力而信赖无权处分人有处分权时,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才相对消灭,善意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无权处分的财产。

支付合理价格:善意取得要求转让行为系合理有偿的交易行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也予以认可。《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合理的价格”的认定应按照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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