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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规则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8-28 14:29:3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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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即自产自用形式。自产自用通常指的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这里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此外,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这里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这里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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