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打击、报复行为及责任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9-24 13:28:5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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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会计法》第五条第三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包括多次或对多人打击报复。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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