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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0-18 12:51:0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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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4日,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其中规定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他内容为: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承担支付义务。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项时,发包人在核实情况后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4、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7、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相关投诉。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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