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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非货币资产交换增值税财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4-04 09:59: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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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非货币资产交换增值税财务处理

答: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计税方法,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动产是自建还是外购,不动产是营改增前取得的,还是之后取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老房产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在各种情况下,预缴税款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地点等,均存在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分计税方法归类如下:

1.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包括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及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当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需考虑不动产属于自建还是非自建.对于非自建的不动产,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差额,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自建的不动产,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全额,5%计算增值税.

2.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包括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取得的不动产.当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非自建不动产和自建不动产的应纳税额计算规定是一致的.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9%计算应纳税额.

非货币资产交换的判断条件有哪些?

(一)判断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相同,时间不同.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总额相同,获得这些现金流量的风险相同,但现金流量流入企业的时间不同.

(2)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相同,风险不同.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时间和金额相同,但企业获得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程度存在明显差异.

(3)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相同,金额不同.此种情形是指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现金流量总额相同,预计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时间跨度相同,风险也相同,但各年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存在明显差异.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二)关联方之间资产交换与商业实质的关系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多项非货币资产交换增值税财务处理和正常的货物销售的税务上差异还是挺大的,想要把会计凭证做好,税务处理做好的前提是会判断什么是非货币资产交换,它的条件有哪些,对于关联方的规定有什么,如何断定是商业实质关系都是重点要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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