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客体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9-21 18:23:3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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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客体是一个法学概念。物权客体应当是有体物,它的物理形态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等。
物权的客体分类:
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孳息。
一、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
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1.形成的物权不同;
2.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
3.发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
4.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
并非主物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叫做主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
1.不是主物的成分;
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
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三、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
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
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