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实务 > 物权法定的内容是什么

物权法定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8-25 18:04:3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65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木棉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在人生中只有曲线前进的快乐,没有直线上升的成功。只有珍惜今天,才会有美好的明天;只有把握住今天,才会有更辉煌的明天!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物权法定的内容包括物权的内容法定、物权的效力法定、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1.物权的种类法定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

2.物权的内容法定

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Typenfixierung)。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3.物权的效力法定

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

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担保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下一篇:什么是法定担保物权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