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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要合并报税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4-12 09:34: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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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要合并报税吗

答:从2019年1月1日起,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在月度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需单独分项计算预扣预缴税款.

所以,居民个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内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如何判定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与任职单位无关),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

例如: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应税所得,属于企业司雇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非雇员,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要合并报税吗?2019年开始就需要合并到综合所得进行申报了,而唯一的例外是对于当年取得的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之前都可以选择是单独计税还是合并在工资里一起申报,对于工资和劳务报酬的判定也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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