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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的相关规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10-05 11:50:4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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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的,投资方应当按照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或反向)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况:

一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值及处置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也包括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以及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对于原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金额进行摊销或于处置时转出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减少。

二是确认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

(1)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不是资本交易,是持有利得。因此,不论是在投资单位的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均应归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2)对子公司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只有因子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而在合并报表中按权益法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才是其他综合收益,子公司因权益性交易导致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的变动使得合并报表按权益法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不是其他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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