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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8-24 09:24:2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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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1.初始确认时:

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如:企业投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非上市公司股权)

分录如下: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倒挤:含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2.后续账务处理:

(1)确认持有期间的股利收入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2)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或反向。

(3)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4)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一、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1)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三类金融资产之间,也不得随意重分类。

(3)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的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遇到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①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3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②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③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的。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a.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b.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c.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d.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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