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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的规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8-30 16:54:3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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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1.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利息的支付期限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提前偿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贷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

贷款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形式。即贷款方将货币交付借款方使用,借款方依照有关规定,按期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及其利息返还给贷款方,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为了保证自身安全,贷方要求借方在贷款合同有效期间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它的流动性)至少要同它签订合同时的情况不相上下。列在贷款合同中维护贷款者利益的条款,叫做保护性条款(Protective covenant)。贷款合同本身只是表示在借方违反合同条款的场合下,贷方有采取行动的合法权限。否则的话,贷方将受到它承诺的贷款条件的约束,一直要等到合同期满才能采取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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