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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8-31 10:36:0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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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是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企业产量、销售收入等综合因素,确定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金额: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风险抵押金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概念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再有,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同样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本人”;另外,1995年7月3日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即“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再次重申了118号文及256号文的精神,并进一步指出:“对于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风险评价

指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评价风险程度需研究分析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度。通过我们可将风险评价划分为两个部分,事故易发性评价和后果严重度评价。事故易发性评价是在建立事故易发性评价指标[1]的基础上,采取合理数学方法进行处理,最后得出一个综合指标来实现。事故后果严重度要通过工程学的方法分析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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