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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4-23 08:37: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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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发生开发产品销售的应税行为后,收到款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收到款项的,在取得索取款项凭据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所谓取得索取款项凭据是指合同约定付款的日期,未签订合同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在前两种情况发生之前,先开发票的,开具发票的时间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现销方式销售现房还需要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八)第9小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须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现销方式销售现房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财务除了要确定房地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外,也需要对房地产增值税的税率、缴纳方式、申报等等内容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才能够处理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所有的事宜,避免有出错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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