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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务处理如何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7-27 13:53:4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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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务处理如何做

税总对"公司+农户"模式公布了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基于的理念是货物的转移不属于公司对外转移,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农户提供的是劳务,对公司来说属于代养成本。如果将存货转移到养户视同销售,将产生较大的税务负担,虽然养殖业中的畜禽销售免增值税和所得税,但饲料不免所得税,疫苗等则增值税和所得税都不免,这会造成较大的税务负担。国家为了鼓励行业发展,平抑物价,制定了两个核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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