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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的会计核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5-07 09:25: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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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的会计核算

会计处理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所得税处理

因为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相同的,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多大影响,可基于流转税处理的结果进行所得税处理.

其他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法上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2、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和无偿给予的货币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税法上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未作为收入处理的,应调增收入总额.

3、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在税务处理上都应计入收入总额,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税法上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企业未作为收入处理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作为视同销售收入.

5、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以上收入会计处理上即使作为收入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应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的会计核算怎么做?整体上来说,根据小编老师阐述的内容可知,在会计处理上最好是将销售商品和劳务服务的收益分开来处理,如果不能够分开处理的话,可以按照销售商品来统一处理;如果你们看完上文汇总的资料后对此内容解读有什么问题,欢迎来本网站进行搜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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