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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视同销售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5-08 09:06: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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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视同销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需要视同销售.

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都有哪些?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工程耗用)、职工福利(如福利设施)",属于自产自用性质.

由于该项业务体现的是企业内部关系,属于企业内部资产的不同形态转化,是不具销售实质的行为,虽然形成的是固定资产,但其还在企业内部使用,其所耗产品成本会分期以折旧的方式得到补偿,因此该业务不通过"收入"账户核算,而应按所耗自产产品成本转账,即按"分离法" 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虽然其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关系,但这种行为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然而所送出的自产、委托加工产品中毕竟包含了劳动者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因此,对这种无偿赠送行为税法中是有严格规定的.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无偿赠送行为有时虽属于义举,但是超过一定限度的时候,多少会损及企业劳动者、所有者的利益,对此行为不得不有所限制.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视同销售吗?整体上来说,一般来说企业领用自产的产品用于赠送客户或者用于职工福利的话,那么是可以按照视同销售的行为进行账务处理的;但是如果是用于在建工程使用的话,那么就不能做视同销售的行为处理;更多关于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资料都在本网站上,欢迎你们来本网站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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