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资讯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个税计算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个税计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5-12 08:42: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40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浩然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特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个税计算

答:对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案例2

某个人在A\B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同时有二个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可以选择二个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在其中一个单位扣除,也可以二个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分别在不同的单位扣除.

员工自己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每项的申报方式要选定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并选定给指定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以上内容详细给大家介绍了: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个税计算?",相信大家已经清楚在遇到年度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的问题.在实务中,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涉及其他一些重难点操作,如果你还想要了解其他的内容,可以持续关注我们.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员工代垫的车辆购置税怎么入账 下一篇:预算征收比例与国库不一致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