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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宣告发放股票股利的会计分录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5-13 09:03: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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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宣告发放股票股利的会计分录

答:宣告不做分录.

股票股利其实只是所有者权益科目下未分配利润和股本之间转移,不形成企业负债,不需要用到应付股利这个账户,直接借方登记未分配利润,贷登记股本.然后,宣告发放和实际发放其实都不影响我的所有者权益,但是实际发放的时候需要写出分录以做说明.

但是在董事会提出预案的时候都是不能做分录的,不管是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因为需要股东大会同意,而且不是法律规定一定要在每年执行的义务盈余公积就不一样了,一般提出预案就要写分录了,因为盈余公积的提取是现实义务,资产负债表日就已经存在,一般作为日后调整事项来做,股东大会只是用来通过预案的,如果有不一样,是在原来基础上修改的.

股票股利怎么纳税?

对于个人取得,在《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中明确,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所以,股票股利及现金股利取得方为个人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所以,股票股利及现金股利取得方为居民企业时,作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不纳税.

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纳税.

如果仅仅是关于投资方宣告发放股票股利的会计分录写不写的问题,答案是显而易见不用写的,而对于发放的股票股利的后续账务处理是要做的,不会的朋友可以参照上文.是否缴纳个税的问题也可以在资讯的下半部分得到答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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