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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税金会计分录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5-17 08:42: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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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税金会计分录

答: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有几种情况?

一、提供建筑服务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转让不动产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四、销售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预交税金会计分录因为预交的情形不一样,所以可以记在预交增值税科目以及已交税金科目里,不论记在哪一个中最后的处理都是相似的,即都需要结转到未交增值税中,与当月的需要交纳税金以及可以抵扣税金相抵消后,视余额留抵或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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