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实务 > 单位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是否视同销售

单位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是否视同销售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5-21 17:28:1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82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彩虹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单位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是否视同销售,经常有小伙伴遇到这个问题,下面由牛账网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单位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是否视同销售?

答: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得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来确定收入。即: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文件并未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厂房列入视同销售货物范围,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增值税方面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厂房的,在增值税方面应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企业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的分录是什么?

领用自产产品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理。

(1)在建工程(例如购建机器设备生产经营固定资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不确认销项税额。

分录是: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2)在建工程(例如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确认销项税额。

分录是: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好啦,以上就是关于"单位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是否视同销售?"以及"企业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的分录是什么?"的具体解答了,不知道大家还有没有困惑呢?想要学习更多的财会知识,请持续关注牛账网的更新。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收到的应收票据负数怎么调整 下一篇:分公司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不能减免了吗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