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实务 > 借款属于非经营活动债权吗

借款属于非经营活动债权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1-12 10:47:1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98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淼淼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借款属于非经营活动债权吗,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牛账网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借款属于非经营活动债权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指出,“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甲企业债权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关键要看是否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由于甲企业不属于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因此甲企业的该项业务如发生在2009年,那么甲企业发生的23万元债权损失均不得扣除。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已明确废止了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并作出新的规定: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什么是非经营性债权

非经营性债权 先说说什么是经营性债权,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应收其他应收账款等,这个是所谓的经营性债权。非经营性债权就是不是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而是借款投资等方面产生的债权,例如借款等

看完上文,那么小编关于问题“借款属于非经营活动债权吗”就介绍到这里。你掌握以上的会计内容了吗?如果想加强会计实操技能,可以咨询我们牛账网的在线老师联系,可以多多跟我们牛账网的老会计交流心得哦。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营改增后工程项目如何计算税务成本 下一篇:税负过高的税收风险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