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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权属转移,哪些可免契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3-01 09:15:3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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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权属转移,哪些可免契税,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牛账网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房地权属转移,哪些可免契税?

一、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购买地下车位、以自有房产投资本人经营企业是否要交纳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也就是说,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购买但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房屋附属设施,不征收契税。如果是购买的拥有所有权的附属设施,则要缴纳契税。至于以自有房地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房屋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未发生变化,无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也不交纳契税。

二、等价交换房屋,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三、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和接收整体出售国有、集体企业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破产后,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这同样适用于整体接收国有、集体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买受人。

四、根据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房屋权属转移,哪些情形需要缴纳契税?

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土地权属转移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条例和细则对征税对象进行了列举,涉及个人房屋权属转移的征税对象主要是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等。因此,个人购买房屋、受赠房屋、交换房屋等都应当缴纳契税。继承房屋、离婚后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房屋、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落实政策归还私房产权等不属于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行为的,不需要缴纳契税。好啦,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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