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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的坏账损失计入什么科目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7-11 10:55: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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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的坏账损失计入什么科目

坏账核销是指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坏帐损失是指企业无法收回部分的应收款项而发生的损失.在我国实际工作中,这部分损失,不得列入费用成本,而是作为营业外支出的财产损失处理.发生损失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转销时,借 (或减)记利润帐户 (营业外支出项目) ,贷 (或减)记有关的应收款项帐户.

坏账损失是已经确认应收而又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损失.

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

为了坏账核销再借贷

为了坏账核销再借贷

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核销的坏账损失计入什么科目?企业的应收款项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坏账准备是应收款项的备抵科目,坏账核销是对坏账确认,确认无法收回了,直接冲减应收账款等会计科目的金额,具体的操作请大家查看上文中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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