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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7-12 08:59: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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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1、 合伙人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薪金,按照薪金税计算个人所得税.

2、合伙人从律师事务所分得的红利,按照红利税(税率20%)计算个人所得税.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等个人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按照取得收入的性质不同,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也是不同的,具体可以按照上面文章中的情况进行分析,申报的方法也可以参考上文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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