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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界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2-04 14:28:0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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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界定,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牛账网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界定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是日常业务纳营业税,也可以是业务量少,就是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的企业。他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你们公司收取的设计费就是销售收入,超了500万元才能申请一般纳税人,不申请也不违法,就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暂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企业的主营业务为非增值税应税业务,二是年度内发生应税业务的月份累计不超过5个月。但应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什么意思?

非增值税纳税人,是指经营范围里没有应纳增值税的业管。

比方一家建筑企业,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对外转让固定资产时,需要缴纳增值税。这家企业就属于国税总局认定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

按照增值税的现行规定,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后,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按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办法纳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后,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那么,哪些行为可以归于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呢?

根据现行增值税的规定,判断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有基本标准和具体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五条规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此项规定属于判断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基本标准。

除以上判断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的基本标准外,还有一些判断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的具体标准,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确定一般纳税人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报关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报关进口单位。代理进口的,以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界定就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是指经营范围里没有应纳增值税的业管。一是企业的主营业务为非增值税应税业务,二是年度内发生应税业务的月份累计不超过5个月。大家现在是否都清楚了呢,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及时来牛账网免费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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