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会计实务 >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有哪些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有哪些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5-11 12:57:5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83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雨神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有哪些,经常有小伙伴遇到这个问题,下面由牛账网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有哪些

答: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进项税是早已经在购入的当期已经抵扣过了,或者是购入的是消费类的产品,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所以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税在经营期间是不存在的。所以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在不动产经营租赁过程中是不存在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经营过程中只有销项税,按照销项税缴纳增值税就可以了。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计算方法

1、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的缴纳

(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的缴纳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增值税的缴纳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个体户出租住房,增值税的缴纳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缴纳

(1)出租住房: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以上详细介绍了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有哪些,也 介绍了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计算方法。作为一名不动产租赁公司的会计,最好是明白公司的租赁活动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性租赁,两者是存在着差异的。如果对本文介绍不满意,咨询一下牛账网在线老师吧。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企业修路购进商品混凝土怎么做分录 下一篇:预付账款无法取得发票货已经收到如何做账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