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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购特殊税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2-13 10:39: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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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购特殊税务处理,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牛账网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收购特殊税务处理?

一、最大的不同是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应按规定纳税,而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免税。

二、根据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重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三、实务处理: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享受到免税重组的优惠。

企业收到分红款是否需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收入,本身性质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人,但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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