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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折旧年限有关问题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2-13 15:49:5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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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折旧年限有关问题

该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剩余摊销年限为20年,请问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年限是否可以选用50年?依据如下: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那么房屋的折旧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摊销年限为20年。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公司可补交土地出让金,重新确认一项无形资产,而房屋继续按照剩余折旧年限30年进行折旧。

企业自行建造(或开发,下同)的房地产,只有在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将自行建造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及净残值率的变更也不是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例如有:存货的计价方法、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等等。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折旧年限相关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第十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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