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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给客户的库存商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7-30 10:09:0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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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给客户的库存商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注销企业以货抵债本身就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属于销售.该《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因此,该公司应按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你公司将购买的小礼品赠送给客户属于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应视同销售按礼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哪些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在会计处理上得以体现,即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应体现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无需在会计处理中体现,只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表而不调账,在会计利润中不反映视同销售利润.

赠送给客户的库存商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根据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收入都是需要缴纳税金的,企业的主要税金中包括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具体的针对上面问题的分析请大家参考我们上面文章中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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