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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价外费用和平销返利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2-14 10:45:3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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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价外费用和平销返利,关于费用的问题一直是各位会计们关注的,本文牛账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如何界定价外费用和平销返利

答:概念不同

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征税规定不同

除去上述三项符合条件的不包括在价外费用项目外,其余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必须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征收消费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计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税,其计算公式为: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平销返利行为不是价外费用,它是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冲减取得当期的进项税金。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确认时间不同

对于随同产品销售时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在随同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时一并确认,计算销项税额。对于当期不确认,需要视以后情况而定的价外费用,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或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予以确认,计算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在内的三种情况:

其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

其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例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如何界定价外费用和平销返利的内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平销行为返利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价外费用的规定不同,销货方收取价外费用是可以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与货物同票开具,也可以另票开具,在实际工作中,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在线咨询我们牛账网答疑老师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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