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计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4-08 16:11:43 作者:陈晴晴 阅读量:7560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具体该如何计算,要依据固定资产取得时是否抵扣了增值税。接下来我们就来学习一下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计算吧。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规定
销售使用过的 |
税务处理 |
计税公式 |
1.销售2008-12-31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
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
2.销售2009-1-1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购进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 |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含税售价÷(1+税率)×税率 |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把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2008年10月购入的机器设备,取得收入9200元;销售使用过的3年的运输车1辆,取得收入6400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库存未使用的钢材取得收入35000元(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销售设备应纳税额=9200÷(1+3%)×2%=178.64(元);销售机动车应纳税额=64000÷(1+13%)×13%=7362.83(元);销售钢材应纳税额=35000÷(1+13%)×13%=4026.55(元)。
好了,以上就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计算,更多财税知识的学习请继续关注会计实战基地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