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改变销售用途的账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3-16 16:08:08 作者:耿笑 阅读量:3976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如果不是用来销售,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今天会计实战基地小编就带着大家学习了解下。
根据规定: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抵偿债务、投资入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也视为销售行为。

计提应纳消费税额: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举例: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销售20辆A款小汽车,出厂价每辆120000元(不含税),用10辆B款小汽车抵偿以前欠甲公司货款1000000元,B款小汽车的平均售价为每辆80000元(不含税),最高售价为每辆88000元(不含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9%。
借:银行存款 271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12000
借:应付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000
营业外收入 96000
销售应纳消费税=2400000×9%=216000(元)
抵债应纳消费税=10×88000×9%=79200(元)
借:税金及附加 295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95200
注意:纳税人用自产应税消费品换、抵、投按同类消费品最高售价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
好了,以上就是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改变销售用途的账务处理。同学们都学会了吗?更多财税知识的学习,请继续关注会计实战基地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