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应该怎么确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9-12-19 16:46:1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324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销售额的准确归集需要仔细把握。在实务中,许多纳税人对相关的销售额如何确定不太理解。但是不会的也不要要着急,下面老师就来为大家详细分析解答有关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应该怎么确定的相关问题解答,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相关规定
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要点一、准确把握累计期间
| 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的纳税人 | |
|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 | 按2018年4月—2019年3月累计的销售额来计算 |
| 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 | 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
|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 | 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此政策 |
| 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 | |
|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 | 按2018年10月—2019年9月累计的销售额进行计算 |
| 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 | 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
|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 | 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来计算,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此政策 |
温馨提醒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并适用了加计抵减10%政策的纳税人至3月31日、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并适用了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至9月30日,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以其首次取得销售收入为始点确定连续3个月的销售情况,来计算销售额比重,并判断是否符合政策适用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或加计抵减15%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销售额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要点二、合规确认销售额
四项服务销售额,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生活服务销售额也是如此。
| 销售额确认的几种情形 | |
| 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 确定纳税人销售额占比时,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应涵盖在内 |
| 既有境内销售收入又有出口业务 | 销售额的确认无须剔除其出口销售额(即包括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
| 适用差额征税政策 | 按照扣除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并计算比重 |
| 因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需要调整销售收入 | 应将调整的收入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度)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
| 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 | 应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 |
|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 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
| 取得免税销售额 | 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 |
以上就是老师有关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应该怎么确定的相关问题做出的回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