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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9-11-02 14:27:2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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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责任如何划分?2019年10月底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了有关《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新办法相比较之前的有很大的变化,下面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有关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责任如何划分的相关问题解答吧。

 

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责任如何划分?

新办法进一步厘清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符合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报表要求享受协定待遇。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有误,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在收到报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然后按照非居民纳税人要求享受的协定待遇进行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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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发生变化?

原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新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更为准确。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为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仅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另外一类是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同时按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为我国税收居民,但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修订背景是什么?   

2009年,税务总局全面建立了以审批为主的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程序。2015年,根据“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税务总局发布了原办法,取消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税务总局修订了原办法,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

 

以上就是小编有关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责任如何划分?给出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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