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应该怎么办?开票方丢失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如何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9-09-30 15:10:21 作者:张红 阅读量:8122
导语:发票丢失应该怎么办?开票方丢失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如何处理?随着发票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和发票越来越重要,当企业发生发票丢失时会很麻烦,那企业发票丢失应该怎么办?开票方丢失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如何处理?下面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发票丢失应该怎么办?开票方丢失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如何处理?
1、开票方丢失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如何处理?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
2、受票方丢失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如何处理?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
3、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该问题应如何解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4、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重新补开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5、出口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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