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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按年收取租金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2-01-18 09:56:0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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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按年收取租金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关于这个问题一直被各位会计们所关注,本文整理了会计中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内容,一起来看看。

投资性房地产按年收取租金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1,主要是购进不动产进项。抵扣规定当月抵扣购进税额60%,第13月抵扣40%。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2,是的。但是再次销售时仍然可以差额抵扣。同时这个文件主要是解决取得政府土地无法抵扣问题,现实中通过转让等取得土地不存在这个因素。

解释备注:

注①:这里的收到预收款时,是指该部分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指全部款额。如合同约定租金100万,4月份收到预收款50万,5月收到预收款50万,在4月收到预收款时产生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仅指的这50万,而不是100万,剩余的50万在五一后收到,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了。

注②:如果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如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是五一后,因为五一前未到合同约定付款日期,营业税纳税义务未发生,这时候,就属于增值税范围;又如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五一后服务完成,同样属于增值税范围。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租金为40%。

“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 “固定资产”,应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以购进、投资转入或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如果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会计上按照准则规定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如此大额资产的进项税额可能会造成增值税长期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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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房屋销售台账,将其与销售合同及账面反映的实际销售数量、面积进行核对。核对未销售房屋的钥匙并进行必要的抽查,将出租房屋台账、出租合同与账面已收租金进行核对,并进行必要的抽查(向承租方核对房租发票及实付租金)。如果开发商提供不出钥匙,说明房屋很可能用于出租计学堂提供。

投资性房地产收取的租金计入那个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出租属于日常主营的活动,其形成的租金收入记“其他业务收入”,而不是“主营业务收入”。  这是因为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的不属于主营业务,如果是主营业务应该作为自用固定资产核算。

以上就是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按年收取租金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详细介绍,更多与增值税发票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牛账网,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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