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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发放当月申报个税有没有问题?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8-09-28 09:49:5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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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发放的工资基本减除费用是3500元还是5000元?这个些问题讨论非常热烈,各微信号用各种标准题冠以“权威”“总局答疑”等吸引大家的去阅读,但仔细的阅读下来还是有些问题没有说清楚,还是存在一定的疑问点。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规定:在新个人所得税实施之前,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这是引起上述问题的原因。


在说明这些问题之前,有必要了解《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2011版)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第十四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对上述两条税法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


一、扣缴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单位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部队机关等。


二、工资薪金所属时间(劳动者付出劳动时间)


纳税人(劳动者)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可以通俗理解为劳动者为取得该项收入而付出劳动的期间。


三、工资薪金所得时间(劳动者实际取得劳动报酬时间)


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应税所得的时间,即雇佣者向劳动者的发放劳动报酬的月份。


四、个税代扣时间(劳动者个税所属时间)


扣缴义务人代税务机关代扣纳税人个税的时间,代扣个税的时间,这个时间和工资薪金所得时间是一个时间,即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的时间。

五、个税代缴时间(劳动者缴纳个税时间)


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时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是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或预扣的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时间也就我们平常所说的是发放工资时间(劳动者实际取得劳动收入时间)和个税的代扣时间即个税所属时间是一致的;


个税代缴代报的时间是在个税代扣时间(劳动者实际取得收入时间)的次月十五内完成。并非当月发放劳动报酬当月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而应在发放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对上述新老税法对同一内容的规定明白了,再结合财税〔2018〕98号(《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在这条的规定中大家一定要注意“实际取得”。就很容易回答开篇提出的三个问题了:


1、10月发放的工资基本减除费用是3500元还是5000元?


答:10月发放的工资基本减除费用是5000元。


2、10月申报的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是3500元还是5000元?


答:10月份申报的个税申报表是9月代扣的个税税款的申报缴纳,因此基本减除费用应是3500元。


3、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10月1日开始执行。


提醒:

有些单位为了享受5000元的政策,在10月进行个税申报时将税款所属为9月的个税申报表进行零申报,这是违返税法规定。税局相关人士回复说,9月份的纳税申报表不得为零(可能通过前后月份纳税申报情况,发现企业是不是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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