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种植所得不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8-09-19 14:56:1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3403
昨天有朋友咨询,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现以小文与各位老师讨论,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讨论一下。
一、政策规定
(一)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04年1月1日起,个人或个体户从事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批准的免税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根据以上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明确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新政策变化的影响
新《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所得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收回,不再由财政部批准,并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第十项规定,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其他免税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以后,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其他免税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2019年1月1日以后,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是否可以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呢?
按道理讲,《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实施以后,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文件,由于立法基础已经发生变化,应自动失效。
但可以预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国务院应该会继续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部分免税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政策,我们静候《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实施条例》及配套文件出台,以新政的规定为准。
二、案例解析
【案例概况】长沙市芙蓉区居民尚小二承包某湖泊水面30亩,从事渔业养殖,2017年度共取得渔业养殖所得80万元。2018年进行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时,尚小二是否应将取得的养殖所得80万元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应征收农业特产税。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7号)规定,水产品包括:鱼、虾、蟹、贝、海蜇、龟、鳖、乌贼、墨鱼、鱿鱼等;芦苇、席草、蒲草、莲藕、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
本案尚小二2017年取得的淡水养鱼所得80万元,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符合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