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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食品店,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8-08-17 13:38:1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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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公司属于食品店,而且属于一般纳税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经常遇到顾客要专票。

A:分情况看

①若是顾客属于个人,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若是顾客属于公司,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醒:

若是客户购入的食品如果属于暂行条例 第十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参考政策一

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政策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参考政策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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