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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发生的餐费汇算清缴怎么调整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8-07-05 14:36:0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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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全部计入开办费不管金额的大小.因为开业,可在以后各期分别摊销,金额同般都是比较大的。

2、根据金额大小摊销,一般金额不大可一次性摊销,记入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面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在开办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也应该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限额列支规定,超过部分做纳税调整。在筹建期间,所得税一般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因为筹建期间既未发生收入也未列支费用。因此,筹建期间一般并不涉及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公司筹建期间没有收入发生的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也就是说,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之期为开始经营之后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另外,企业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所以,该电力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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